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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獎學金評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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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獎學金評定結果
根據五部委印發的《學生資助管理辦法》財科教[2019]19 號文件要求,為切實做好我校學生資助工作,按照長春電子科技學院國家獎助學金學院評比細則的要求,對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名單進行最終公示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 助工作順利開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健 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 策體系的意見》(國發 C2007M3 號)等文件以及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學生資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安排的用于落實高等 教育(含本??粕脱芯可逃?、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國家 資助政策的資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 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本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茖W校;中等 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全日制中等學歷教育的各 類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 普通高中學校(含完全中學和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的高中部)。
以上所稱各類學校包括民辦普通高校(含獨立學院)、民辦中等職業 學校和民辦普通高中。
第四條學生資助資金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職 責共同管理。財政部負責學生資助資金分配和預算下達,組織教育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編制學生資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 算草案。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完善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加 4 強學生學籍和資助信息管理,組織各地審核上報基礎數據,提出預算分 配建議方案,會同財政部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 理。學校是學生資助資金使用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 全內部管理機制,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組織各地做好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身份認證 工作。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負責組織各地兵役機關做好申請學費資助學 生入伍和退役的相關認證工作。
第二章資助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普通高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 本??粕鷩要剬W金。獎勵特別優秀的全日制本??粕?, 每年獎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粕?,資助面約為全勵 5 萬名,每生每年 8000 元。
(二) 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獎勵資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專 科在校生總數的 3%,每生每年 5000 元。
(三)本??粕鷩抑鷮W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粕?(含預科生),資助面約為全國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疲êA科)平均 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 3000 元,具體標準由高校在每生每年 2000—4000 元范圍內自主確定,可以分為 2—3 檔。
第六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全部用于本地區全日制普通高校學 生的資助。
第七條中等職業學校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國家助學金。資助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正式學籍一、 二年級在校涉農專業學生和非涉農專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家庭經濟困難 學生比例按規定分區域確定。六盤山區等 11 個連片特困地區和西藏、四 省藏區、新疆南疆四地州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學生(不含縣城)全部納入享 受國家助學金范圍。平均資助標準每生每年 2000 元,具體標準由各地結 合實際在 1000—3000 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 2—3 檔。
第八條普通高中資助范圍及標準:
(一)國家助學金。資助具有正式注冊學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 庭經濟困難學生。各地可結合實際,在確定資助面時適當向農村地區、貧 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傾斜。平均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 2000 元,具體標準由 各地結合實際在 1000—3000 元范圍內確定,可以分為 2—3 檔。
第九條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物價水平、相關學校收費標準等因素,實行動態調整。
第三章資金分擔和預算安排
第十條學生資助資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據學生人數、相關標準等 進行測算。
第十一條普通高校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獎 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中央高校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 校的國家助學金由中央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按照本??粕可磕?000 元、碩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3000 元 的標準,不區分生源地區,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 80%,第二檔中央財政 負擔 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擔 50%、30%、10%。
上述第一檔包括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西藏、陜 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 12 個?。▍^、市);第二檔包括河北、山西、 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 10 個??;第三檔 包括遼寧、山東、福建 3 個??;第四檔包括天津、江蘇、浙江、廣東 4 個 ?。ㄊ校┖痛筮B、青島、寧波、廈門、深圳 5 個計劃單列市;第五檔包括 北京、上海 2 個直轄市。分檔情況不同。
第十二條國家助學貸款獎補資金分配因素包括國家助學貸款規模,權 重為 25%;獲貸情況,權重為 25%;獎補資金使用情況,權重為 15%;學生 資助工作管理情況,權重為 35%。財政部會同教育部適時對相關因素和權 重進行完善。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實施的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資金由 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國家助學金均由中央財政 統一按每生每年平均 2000 元的測算標準與地方分檔按比例分擔。其中: 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 80%;第二檔中央財政負擔 60%;第三檔、第四檔、第 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擔 50%、30%、10%。學生生源地為第一檔但在第二檔 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負擔 80%;生源地為第一檔、第二檔但在第三檔、 第四檔、第五檔地區就讀的,中央財政分別負擔 80%、60%。
第十四條國家統一實施的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政策,所需經費由中央 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省級財政統籌落實。其中:第一檔中央財政負擔80%;第二檔中央財政負擔 60%;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中央財政分別負 擔 50%、30%、10%。
第十五條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轉移支付預算管理規定的時限等 有關要求下達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轉移支付預計 數。省級財政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轉移支付預算(含提前下達預計數)后, 應當按規定合理分配、及時下達,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 處。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預算管理,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應負 擔的資金。中央高校所需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下達。
第十六條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中央高校資金由中央財 政撥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地方高校資金由中央財政撥付各省級財政 部門,采取“當年先行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中央財政每年對 各省份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進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實際支出金額為基數提 前下撥各省份當年預算資金。
第四章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學生資助資金納入各級政府預算管理,各級財政、教育、人 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單位要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加強學生資助資金 預算編制、執行、決算等管理。第十八條地方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資金發放、執 行管理,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健全學生資助機構;組織學校做好家 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確保應助盡助。各級各類學校要加強學生學籍、學生資助信息系統應用,規范檔案管理,嚴格落實責任制,強化財務管理, 制定學生資助資金管理使用辦法。學校應將學生申請表、認定結果、資金 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各地、各校要結合實際,通過勤工助學、“三助”崗位、 “綠色通道”、校內資助、社會資助等方式完善學生資助體系。公辦普通 高校、普通高中要從事業收入中分別足額提取 4%—6%、3%—5%的經費用于 資助學生,中等職業學校應從事業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資助學 生。民辦學校應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第二十二條各地要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脫貧攻堅的決策部署, 在分配相關資金時,結合實際進一步向貧困地區和貧困人口傾斜。
第二十三條國家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個人在各類學校設立獎學金、 助學金。
第二十四條科研院所、黨校(行政學院)、會計學院等研究生培養單 位學生資助資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資金通過現行渠道解決。
第二十五條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墾等所屬學校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和 財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現行體制和政策執行。
第二十六條各項學生資助政策涉及的申請、評審、發放、管理等工作 按照《學生資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見附件)執行。
第二十七條各省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實施辦法,抄送財政部、 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各中央高校要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 法,抄送財政部、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退役軍 人事務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按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 發之日起施行?!敦斦筷P于印發〈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 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332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 90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 志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7〕91 號)、《財政部教育 部關于印發〈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 通知》(財教 C2007J92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 號)、《財 政部教育部民政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 見》(財教〔2011〕538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獎學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2〕342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 發研究生學業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19 號)、《財 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研究生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 220 號)、《財政部教育部總參謀部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 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 號)、《財政部教育部總 參謀部關于對直接招收為士官的高等學校學生施行國家資助的通知》(財 教〔2015〕462 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 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35 號)、《財政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補助資金管理 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36 號)、《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 v 普 通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科教〔2016〕37 號)同時廢止。
本??粕鷩要剬W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粕鷩要剬W金(以下簡稱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納入 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中特 別優秀的學生,激勵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 發展。第二條國家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異,社會實踐、創新能力、綜合素質 等方面特別突出。
第三條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 的學生。同一學年內,獲得國家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同時申請 并獲得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中央高校國家獎學金的名額由財政部商教育部確定。地方高校國家 獎學金的名額由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 本??粕藬档纫蛩卮_定。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 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五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六條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國家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中央主管部 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序將 國家獎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七條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 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八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組織評審工作,提出本校當年 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審定后,在校內進行 不少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無異議后,每年 10 月 31 日前,中央高校將評審結果報中央主管 部門,地方高校將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 教育部門審核、匯總后,于 11 月 10 日前統一報教育部審批。
第九條高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將當年國家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 生,并將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條財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加強對國家獎學金的 管理,并頒發國家統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粕鷩覄钪惊剬W金(以下簡稱國家勵志獎學金),用于 獎勵資助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 位)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激勵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 奮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第二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 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六)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級以上(含二 年級)的學生。
同一學年內,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助 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公費師范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志獎學金。
第四條每年 9 月 30 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申請 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粕鷩覄钪惊剬W 金申請表》。
第五條中央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財政部商教育部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資助名額由各?。ㄗ灾螀^、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下同)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 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岛蜕唇Y構等因素確定。 在分配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時,對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以農林水地礦油 核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六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國家 勵志獎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批。
第七條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國家勵志獎學金分配名額下達中央主 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按程 序將國家勵志獎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
第八條國家勵志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 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九條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 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 高校在開展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 學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十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本校當年國家勵志 獎學金獲獎學生建議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在校內進行不少 于 5 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每年 11 月 15 日前,中央高校評審 結果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評審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教育部門。中央主 管部門和省級教育部門于 11 月 30 日前批復。
第十一條高校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將國家勵志獎學金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并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第十二條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審和 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 生。
第十三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舉辦 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 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疲ê呗?、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也可以 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地制定。
本??粕鷩抑鷮W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粕鷩抑鷮W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 納入全國招生計劃內的高校全日制本??疲êA科、高職、第二學士 學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第二條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
(一)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 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三) 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 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五) 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六) 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第三條每年 9 月 30 日前,學生根據本細則規定的國家助學金的基 本申請條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本??粕鷩?家助學金申請表》
在同一學年內,申請并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 得國家獎學金或國家勵志獎學金。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公費師范生, 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助學金。
第四條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出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 單列市,下同)和中央主管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分配建議方 案,報財政部、教育部審核。財政部、教育部將審定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財政、教育部門。
第五條中央主管部門按程序將國家助學金名額下達相關高校。各省 財政、教育部門根據財政部、教育部下達的國家助學金名額,以及高校 數量、類別、辦學層次、辦學質量、在校本??粕藬岛蜕唇Y構等因 素,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助學金名額。
第六條在分配國家助學金名額時,對民族院校、以農林水地礦油核 等學科專業為主的高校予以適當傾斜。
第七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評定工作堅持公開、公平、 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國家助學金申請與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高校要根據本 細則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審細則,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 高校在開展國家助學金評審工作中,要對農林水地礦油核等學科專業學 生予以適當傾斜。
第九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結合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等級認 定情況,組織評審,提出享受國家助學金資助初步名單及資助檔次,報 學校領導集體研究通過后,于每年 11 月 15 日前,將本校當年國家助學 金政策的落實情況按隸屬關系報送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部門。
第十條高校應按月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十一條高校應切實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審和發 放工作,確保國家助學金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第十二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范辦學、 18 舉辦者按照規定足額提取經費用于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其招收 的符合本細則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茖W生,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 金,具體評審管理辦法,由各地制定。